【安全守底行动·曝光台】3:汉寿县交通运输局通报4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
2024-04-30 20:54:1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思怡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6076



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,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4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
李某驾驶湘JD55*59小型轿车
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4年04月10日,李某驾驶的湘JD55*59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李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4年04月12日对驾驶员李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
方某驾驶湘JD92*15小型轿车
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4年04月15日,方某驾驶的湘JD92*15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方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4年04月17日对驾驶员方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
冯某驾驶湘JD91*88小型轿车
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4年04月22日,冯某驾驶的湘JD91*88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冯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4年04月24日对驾驶员冯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
熊某驾驶湘JD36*58小型轿车
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4年04月24日,熊某驾驶的湘JD36*58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熊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4年04月26日对驾驶员熊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来   源:汉寿县交通运输局
   :刘思怡
   :周海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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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汉寿县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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